FCC Part 15 輻射發射 (RE) 限值
FCC Section 15.109 – 輻射限值
FCC Part 15 (Section 15.109) 輻射發射限值在線速查手冊。提供 Class A (10米) 和 Class B (3米) 設備的電場強度限值,並自動換算為 dBµV/m。
Class B (3米距離)
Class A (10米距離)
FCC Part 15 輻射發射標準概述
FCC Part 15.109 規定了無意輻射體(如數字設備、IT 設備等)的輻射發射限值。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對合法的無線電通信服務產生電磁干擾。
測試距離 (Measurement Distance): Class B 類設備的限值通常是在 3 米(3m)的測試距離下規定的;而 Class A 類工業設備的限值通常是在 10 米(10m)的測試距離下規定的。如果實際測試距離與標準不同,必須使用距離外推因子(通常為 20 dB/decade,即基於 1/d 定律)進行折算。您可以直接使用我們的 EMC 測試距離場強換算器 來進行 3m 與 10m 之間的快速換算。
單位換算: 官方標準中使用的單位是微伏每米 (μV/m)。為了方便 EMC 工程師直接使用接收機和頻譜儀讀取數據,本工具已自動將該值換算為對數單位分貝微伏每米 (dBµV/m),計算公式為:dBµV/m = 20 * log10(μV/m)。
如何閱讀這份 FCC Part 15 速查
使用者任務
本頁用於把非故意輻射體的輻射場強結果,與 47 CFR § 15.109 中 Class B 的 3 m 或 Class A 的 10 m 限值進行對照。兩種距離條件必須同時可見,因為相同的場強單位不代表量測佈置可以互換。
比較前先確認
先確認設備等級與規定的量測距離,再讀取裕量。還要核對 § 15.33 與 § 15.35 所引用的頻段、檢波器和量測規定;其他距離或載波電流例外必須由法規條文支持,不能直接套用籠統的 20 dB/decade 假設。
表格行的含義
- Class B,§ 15.109(a)
- 表格以 3 m 為參考:30–88、88–216、216–960 MHz 及高於 960 MHz 分別為 100、150、200、500 µV/m。
- Class A,§ 15.109(b)
- 表格以 10 m 為參考:相同頻段分別為 90、150、210、300 µV/m;dBµV/m 欄只是對數單位換算顯示。
- 頻段邊界與適用範圍
- 頻率邊界採用較嚴格的限值。30 MHz 以下的載波電流和其他特殊情況可能引用不同條款,因此 30 MHz 以上的這些行不是普遍適用的低頻規則。
常見誤讀
不要把 3 m 的 Class B 結果直接與 10 m 的 Class A 行比較,也不要在未核對 FCC 量測方法時自行進行距離換算。頁面中的 µV/m 到 dBµV/m 只是單位轉換,不是額外的限值。
速查邊界
EMCCalc 展示引用條款中的場強行,供工程參考。它不能取代 § 15.109、適用的檢波器與完整測試流程,或正式的設備授權評定。
內容複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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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校驗
- 主要來源
-
美國電子聯邦法規 — 47 CFR § 15.109 Subpart B,第 15.109 節(輻射發射限值)
- 適用範圍
- 非故意輻射體/數字設備;Class A 與 Class B 限值分開顯示。
- 讀取限值前請核對
-
- 30 MHz 及以上
- Class B:3 m;Class A:10 m
- 場強單位為 µV/m 與 dBµV/m
- 量測方法與任何替代距離必須遵循法規正文
- 最近一次來源連結與條件複核
- 校驗方法
- 已對照本頁展示值複核來源連結、版本/章節定位和量測條件。本速查內容不構成正式符合性評定或認證。
工程解讀
比較量測結果前,應選擇正確的設備等級、端口、檢波器、頻率範圍、場地和距離。